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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23號

原告
光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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