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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2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25號

原告
甲○○
被告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行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蓋按系爭7樓之6建物拍定價格之每平方公尺單價計算,即7,390,000131.9134.6,實際面積、對應之訴訟標的價額,待測量後再重行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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