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90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莊涵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興達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永信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7,7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