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原 告 寶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1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