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
- 原告
- 寶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1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