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

原告
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之借款債權及對原告楊淑會之保證債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由原告連帶繳納。就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金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由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