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
- 原告
- 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之借款債權及對原告楊淑會之保證債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由原告連帶繳納。就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金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由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