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林麗真
- 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乙○○、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原 告 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之借款債權及對原告楊淑會之保證債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由原告連帶繳納。就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金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由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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