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36號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