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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3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38號

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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