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乙○○○○○ ○○、,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56號原 告 乙○○○○○ ○○ , G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何方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 (EURO-KING CO.,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44,828元(見本院卷第3頁所示訴訟標的 金額美金342,210元,訴訟繫屬98年9月11日當日與新臺幣匯率經查為1:32.2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2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