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89號
- 原告
- 名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最高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8,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