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09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國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賞茶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其所提拆除瓦斯管及封閉鋁片之估價單所示,原告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所需費用為新臺幣14,000元,茲據以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0元。又原告另請求賠償新臺幣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價額。故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