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20號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