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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85號原   告 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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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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