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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88號

原告
乙○○
被告
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8號1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864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原告應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與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22,864 元,應徵裁判費18,1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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