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8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8號1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864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原告應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與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22,864 元,應徵裁判費18,1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