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9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奇穎律師
- 被告
- 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惟依原告起訴之內容,其係基於臺北市○○區○○段六小段65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就系爭土地之全部,本於所有權有所請求,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於無其他方法認定其客觀價額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得作為客觀價額之核定。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50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634,850 元【653號土地:即98年度公告現值492,697元/㎡×50㎡】,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