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15號原 告 春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56, 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