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78號
- 原告
- 六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同上
- 被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97年度執丙字第10066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上關於被告債權金額之記載有誤,應自新臺幣1,419,154元減為新臺幣722,953元,並請求將減少之金額改分配給原告及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等語,由此可知其起訴所欲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696,201元(即1,419,154-722,953),參酌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本件起訴之利益即其所欲增加分配之金額,故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6,201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