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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7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78號

原告
六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被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97年度執丙字第10066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上關於被告債權金額之記載有誤,應自新臺幣1,419,154元減為新臺幣722,953元,並請求將減少之金額改分配給原告及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等語,由此可知其起訴所欲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696,201元(即1,419,154-722,953),參酌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本件起訴之利益即其所欲增加分配之金額,故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6,201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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