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99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蔡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駿陞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