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30號
- 原告
-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3,717元(12,498,948+3,224,769,見本院卷第2頁訴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