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淩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35,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832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