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4號原 告 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淩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35,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832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