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57號
- 原告
- 益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原告益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