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6號
- 原 告
- 己○○
- 辛○○
- 丁○○
- 乙○○○
- 癸○○
- 甲○○
- 丙○○
- 壬○○
- 戊○○
- 庚○○
- 前十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思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確認兩造間新臺幣(下同)59,723,000元之契約不存在,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