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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7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673號

原告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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