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76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