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3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巴菲特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