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58號原 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計算式詳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 ⒈全部債權人之債權新台幣382,559,508元,扣除被告之債權新 台幣128,748,139元後,為新台幣253,811,369元。 ⒉拍賣所得之金額為新台幣43,817,227元,扣除全部執行費用新台幣2,573,562元後,所剩金額為新台幣41,243,665元。 ⒊原告主張應獲分配之比例為(編號⒉÷編號⒈)= 0.00000000000 ⒋原告主張應獲分配之金額為原告之債權總額39,132,450元× 0.00000000000=6,358,918元(四捨五入) ⒌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6,358,918元- 4,493,129元=1,865,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