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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58號原   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應送達處所臺北市○○○路○段二三七之一號十五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甲○○住臺北市○○○路○段二三七之一號十五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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