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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1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12號

原告
鈦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士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萬伍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三點九六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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