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鈦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士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萬伍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三點九六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