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2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各自主張重新分配之金額,分別核定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台幣(下同)11,072,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504元;原告乙○○為19,268,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576元;原告家家水電有限公司為11,615,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