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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5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53號

原告
新鼎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權棋即東峯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6,4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234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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