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96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捌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