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各給付原告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台幣陸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