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4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52號
- 原告
- 吉龍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晶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5,69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