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67號原 告 益裕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漢格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原 告 廣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和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固安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 告 久川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名億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優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椿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 告 揚運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辰○○ 原 告 智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春成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巳○○ 原 告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一 │益裕五金│2,726,974 │ 20,827 │ │ │有限公司│ │ │ ├──┼────┼──────┼─────┤ │二 │漢格林企│1,032,910 │ 11,296 │ │ │業有限公│ │ │ │ │司 │ │ │ ├──┼────┼──────┼─────┤ │三 │廣仁企業│826,131 │ 9,030 │ │ │社 │ │ │ ├──┼────┼──────┼─────┤ │四 │和旭機械│756,000 │ 8,260 │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五 │錦億實業│676,409 │ 7,380 │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六 │固安震企│624,003 │ 6,830 │ │ │業有限公│ │ │ │ │司 │ │ │ ├──┼────┼──────┼─────┤ │七 │久川起重│424,200 │ 4,630 │ │ │工程有限│ │ │ │ │公司 │ │ │ ├──┼────┼──────┼─────┤ │八 │名億五金│215,272 │ 2,320 │ │ │有限公司│ │ │ ├──┼────┼──────┼─────┤ │九 │優耐實業│191,632 │ 2,100 │ │ │有限公司│ │ │ ├──┼────┼──────┼─────┤ │十 │椿長股份│60,000 │ 1,000 │ │ │有限公司│ │ │ ├──┼────┼──────┼─────┤ │十一│乙萱企業│57,981 │ 1,000 │ │ │有限公司│ │ │ ├──┼────┼──────┼─────┤ │十二│揚運工程│47,975 │ 1,000 │ │ │行 │ │ │ ├──┼────┼──────┼─────┤ │十三│智久企業│11,930 │ 1,000 │ │ │有限公司│ │ │ ├──┼────┼──────┼─────┤ │十四│春成機械│33,600 │ 1,000 │ │ │起重有限│ │ │ │ │公司 │ │ │ ├──┼────┼──────┼─────┤ │十五│欣豐食品│211,580 │ 2,320 │ │ │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