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3號

原告
周武敦南大樓管理委員會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永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零壹佰壹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