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3號原 告 周武敦南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永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零壹佰壹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