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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38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38號

原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行工程有限公司、丙○○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件原告主張其遭人冒用名義成為被告龍昌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昌行公司)股東,起訴確認其與被告龍昌行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如其獲得勝訴判決,不僅為免法定清算人,其對被告龍昌行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亦確定不存在,其所受之客觀利益顯然不能核定。故本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每一名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每名原告均應補繳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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