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50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叁仟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附件: 系爭土地最新公告現值為167,000元/平方公尺X49平方公尺=8,183,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