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3號原 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英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4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00元。 二、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