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史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又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738 元(558,455 +172,283 =730,738)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