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6號原 告 史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738 元(558,455 +172,283 =730,738)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