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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78號

確認委任經營合作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78號

原告
佳禾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福臨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經營合作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應提出準備書狀向本院敘明依據原告起訴狀之原證二號委任經營合作契約書,契約當事人並非為原告,原告為何稱其提起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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