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50號
- 原告
-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林妍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9,373元(827,978元+451,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