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79號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行工程有限公司、丙○○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