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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7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79號

原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行工程有限公司、丙○○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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