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82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