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08號原 告 裕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6,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