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原 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1,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六庭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