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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6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66號

原告
樺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繳納。

二、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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