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66號
- 原告
- 樺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繳納。
二、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