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66號原 告 樺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繳納。 二、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