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9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27號
- 原告
-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增霈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