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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

原告
康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澳商聯歐沃股份有限公司LAING O'ROURKE(BMC)PTY LIMITED(原名澳商百利茂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00,000元,嗣訴訟進行中改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76,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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