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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原告
鈴之龍廣告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耘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鈴之龍廣告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及耘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周秀娟」及「陳浩然」,與原告起訴狀所稱之「甲○○」及「乙○○」不同,請說明係改名或法定代理人變更,如有誤繕,請加以更正。

二、起訴狀將「甲○○」及「乙○○」記載於原告及被告欄位,渠等是否為本件原告?

三、原告主張被告偷開發票致甲○○遭限制出境,惟未陳明發票日期、金額,亦未檢附任何發票,且未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而為請求)。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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