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6號原 告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34,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