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 原 告
- 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徐文炳之繼承人)、乙○○(即徐文炳之繼承人)、徐思穎(即徐文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0,014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167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